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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0號聲 請 人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盈良代 理 人 邱瓊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翔元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0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 負責人郭美子 合作金庫銀行北嘉義分行 115年4月7日 240,000元 JV1846374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