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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號聲 請 人 施學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此項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婉君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 080SX0003285-0 股票 1 158 股東:施學進 002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6732-0 股票 1 604 股東:施學進 003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13477-6 股票 1 119 股東:施學進 004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24212-1 股票 1 43 股東:施學進 005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36199-8 股票 1 76 股東:施學進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