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號原 告 黃冠燁即黃武男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5年2月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216328-9 股票 1 1000 戶號:57540 戶名:黃武男 002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219146-0 股票 1 1000 003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94967-0 股票 1 90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