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王少群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金門辨事處間申購國有土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二、原告應另提出坐落金門縣○○鎮○○段○○○○號、693地號土地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珈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