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號抗告人即原 告 王少群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金門辨事處間申購國有土地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之4 條項規定,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抗告人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珈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