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董麗寬上列原告請求戰地政務時期臨時人員年節慰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之聲明,此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乃法定必備程式。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 236條分別定有明文。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