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6號原 告 陳昱豪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有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培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