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6號原 告 陳昱豪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法定代理人 李忠台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次按,交通裁決事件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1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但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董培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