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9號原 告 吳銘意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袁國治訴訟代理人 王菁怡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108年2月23日(星期六)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梨香裁判案由:交通裁決裁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