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康明澤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門縣政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 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