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6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楊炳榮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