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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5 號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號原 告 潘敏智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港務處間確認公法上債權存在(不存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裁判日期: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