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7號原 告 楊恕皓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第237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 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