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9號原 告 劉秀珍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金門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間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第237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 元。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處理(含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