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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 號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左明萊被上訴人即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法定代理人 曾至勳訴訟代理人 許淳皓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定有明文。茲上訴人於110年6月4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