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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 號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左明萊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提第111 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又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

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本件之裁判費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一半即1,000 元。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