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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監簡字第 1 號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原 告 黃傳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2-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