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7號原 告 陳智暄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23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違規行為地、被告機關所在地及原告住所地均在高雄市,有起訴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原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偉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