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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交字第 7 號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7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陳智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交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偉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2-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