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連易字第八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選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 官 陳 建 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林 仁 泰裁判案由:違反選罷法裁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