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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89 年連執裁全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連執裁全字第一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 甲○○送 達 代 收 人 乙○○相對人即債務人 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債權人以新台幣伍拾陸萬參仟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玖仟壹佰參拾貳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玖仟壹佰參拾貳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份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萬元,惟其自八十七年六月三日即未再清償,尚積欠債權人本金一百六十八萬九千一百三十二元及利息之請求,依卷附擔保放款借據、放款繳費資料影本各一紙,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未能盡釋明之責。

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欠缺,擔保足以補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 官 陳 建 勛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 仁 泰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0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