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連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 (現責付於大陸地區人民馬祖處理中心)右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連江刑事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 官 陳 建 勛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 仁 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