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九號),經聲請人依九十一年度聲免刑字第八號聲請免除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成在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