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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及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十七號判處有期徒刑柒月,並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號裁定送福建金門戒治所強制戒治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依本院九十年一月九日九十年毒聲字第三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至九月二十日),現已屆滿,經執行機關認依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隱,該刑及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培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案由:免除刑之執行
裁判日期:200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