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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自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七號

自 訴 人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第五屆金門縣立法委員選舉登記第四號候選人,明知自訴人於擔任立法委員九年期間,所提出之法案幾乎均與金門之權益相關,所爭取之建設經費、鄉親權益補償金、補助地方預算不勝枚舉。竟意圖使自訴人不當選,分別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年十一月間散佈以下不實事項:㈠你(指自訴人乙○○)當立法委員九年,為何只關注涉及數千億元的既得利益法案?㈡你當立法委員九年,為何仍無視自己出身的金沙繼續破落下去?㈢你當立法委員九年,為何罕見你將金門權益法案排入一讀議程?㈣你如果沒有當立委,是否有足夠學養能力,公平的錄取淡江中國大陸研究所?惟查,自訴人於九年立法委員期間,盡心盡力扮演捍衛金門權益角色,全力爭取金門建設經費,此從澄社二000年立法委員評鑑報告,自訴人被評鑑為「積極爭取選區福利」第一名及臺灣勞工陣線聯盟評鑑為最認真問政第五名,可知自訴人相當關注於選區權益之爭取與維護。並非只關注涉及數千億元的既得利益法案。次查,地方建設係地方政府之任務,自訴人雖出身金沙,但自訴人從中央政府所爭取之任何建設經費,自訴人毫無運用運用權力,係由金門縣政府或各鄉鎮公所逕行從中央補助款分配。金沙是否破落,容有爭議,但自訴人多年來積極推動離島建設條例,則不容置疑。再查,自訴人於九年立法委員期間,全力推動多項法案,包括金馬安輔條例修正案、金馬安輔條例廢止案、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離島建設條例、退輔條例修正案、使用牌照稅修正案、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修正案等,不僅排入院會交付各委員會審查,甚至包括金馬安輔條例修正案、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離島建設條例、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修正案等攸關金門權益法案,更在自訴人積極努力、全力捍衛下,完成二、三讀程序。被告對於自訴人問政成績知之甚詳,卻意圖使自訴人不當選,以文字散佈不實情事,影射自訴人毫不關心攸關金門權益法案。末查,被告以暗示手法,影射自訴人根本不憑真才實學,藉由立法委員特權、關說進入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就讀。惟自訴人參加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在職專班考試,歷經筆試與口試甄選,方能在一百四十八名考生中,以第十一名脫穎而出。尤其資深重量級立法委員朱鳳芝當年僅為備取第三名,在在更能彰顯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自有其獨立之錄取標準。被告任意以影射方法,質疑自訴人以立委特權不公平進入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就讀,亦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意圖使自訴人不當選,以文字散佈不實之事項,致自訴人落選,爰提起本件自訴。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散佈不實之事,以行為人具有使人當選或無法當選之意圖,為其主觀不法要件。且公眾人物較諸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媒體,自可利用媒體為其所作所為進行辯護,是以其就公共事務之辯論,實處於較為有利之地位,則人民對公眾人物所為有關公共事務之批評,自應嚴格認定其是否確有實際惡意。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競選文宣中,以質疑反問之方式,欲自訴人乙○○說明澄清,其目的應係藉此消除選民心中之疑慮,主觀上並無使自訴人不當選之意圖。此從被告甲○○於金門晚報所刊載「我的參選政見」一文中,提及「甲○○在此請你給金門鄉親一個合理的答案,鄉親也殷切地等待您詳細的回答」等語自明。且競選公職,候選人個人操守、品德、形象,關係其當選與否及當選後之施政,本件被告於競選文宣中,分別提及有關自訴人是否僅關注既得利益法案,而漠視推動金門地區權益法案或有無運用特權錄取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等事項,均與公共利益有關,且係得受公評之事,即難認被告有散播不實事項,使他人無法當選之意圖。況雙方於本院調查中,已握手言和,自訴人亦陳明不願追究,亦有訊問筆錄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勤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裁判日期:2003-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