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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連聲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連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貳年。

理 由甲○○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 官 邱 蓮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 仁 泰附表: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 │日 期│年 度├─┬───┬───┼─┬───┬───┤ ││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 ││ │ ├───┤ │ ├───┤期 │ ├───┤期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違│有期│九十一│九十一年│福│九十一│九十一│ │ │九十一│ ││反│徒刑│年一月│度連偵字│建│年度連│年一月│ │ │年二月│ ││國│六月│六日 │第五號 │金│簡字第│二十七│ │ │十八日│ ││家│,得│ │ │門│四號 │日 │ │ │ │ ││安│易科│ │ │地│ │ │ │ │ │ ││全│罰金│ │ │方│ │ │ │ │ │ ││法│ │ │ │法│ │ │ │ │ │ ││ │ │ │ │院│ │ │ │ │ │ │├─┼──┼───┼────┼─┼───┼───┼─┼───┼───┼─┤│偽│有期│九十一│九十一年│福│九十一│九十一│ │ │九十一│ ││造│徒刑│年一月│度連偵字│建│年度連│年一月│ │ │年二月│ ││文│四月│六日 │第六號 │金│簡字第│二十七│ │ │十八日│ ││書│,得│ │ │門│五號 │日 │ │ │ │ ││ │易科│ │ │地│ │ │ │ │ │ ││ │罰金│ │ │方│ │ │ │ │ │ ││ │ │ │ │法│ │ │ │ │ │ ││ │ │ │ │院│ │ │ │ │ │ ││ │ │ │ │ │ │ │ │ │ │ │├─┼──┼───┼────┼─┼───┼───┼─┼───┼───┼─┤│違│有期│九十一│九十年度│福│九十年│九十年│ │ │九十一│ ││反│徒刑│年十月│連偵字第│建│度連簡│十一月│ │ │年一月│ ││國│一年│二十七│一○○號│金│字第三│二十三│ │ │十四日│ ││家│六月│日 │ │門│十二號│日 │ │ │ │ ││安│ │ │ │地│ │ │ │ │ │ ││全│ │ │ │方│ │ │ │ │ │ ││法│ │ │ │法│ │ │ │ │ │ ││ │ │ │ │院│ │ │ │ │ │ │└─┴──┴───┴────┴─┴───┴───┴─┴───┴───┴─┘

裁判案由:違反國家安全法
裁判日期:20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