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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連聲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連聲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甲○○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 官 邱 蓮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 仁 泰

裁判日期:200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