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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即 證 人 甲○○上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科證人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科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證人甲○○經合法傳喚,應於民國95年12月25日上午10時整到場為偵查被告陳昌旗案件作證,乃於收受送達傳票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2項後段聲請裁定科以罰鍰。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被告陳昌旗偽造文書案件,於偵查中傳喚甲○○為證人,並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協助進行遠距即時訊問;而證人前雖因案通緝,且於95年1月10日緝獲歸案,惟並無在監或在押之情形(參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竟於95年12月18日收受聲請人傳票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作證,有本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06號案卷,及卷附95年12月18日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2月29日板檢榮行95助3271字第113246號函可稽,聲請人聲請科以罰鍰,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林慶郎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永溪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罰緩
裁判日期:200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