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在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許嘉容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裁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