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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受 刑 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乙○○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受刑人甲○○、乙○○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永溪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附表一: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欄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 │區人民關係條例 │區人民關係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6月 │ │├─────┼────────┼────────┼──┤│犯罪日期 │96年7月17日 │96年10月25日 │ │├─────┼────────┼────────┼──┤│偵查機關及│金門地檢署96年度│金門地檢署96年度│ ││案號 │偵字第296號 │偵字第457號 │ │├──┬──┼────────┼────────┼──┤│最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後 ├──┼────────┼────────┼──┤│事 │案號│96年度簡上字第10│97年度簡上字第2 │ ││ │ │號 │號 │ ││實 ├──┼────────┼────────┼──┤│審 │判決│96年12月27日 │97年6月6日 │ ││ │日期│ │ │ │├──┼──┼────────┼────────┼──┤│確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定 ├──┼────────┼────────┼──┤│判 │案號│96年度簡上字第10│97年度簡上字第2 │ ││決 │ │號 │號 │ ││ ├──┼────────┼────────┼──┤│ │判決│96年12月27日 │97年6月6日 │ ││ │確定│ │ │ ││ │日期│ │ │ │└──┴──┴────────┴────────┴──┘附表二: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欄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國家安全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 │ │區人民關係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6月 │ │├─────┼────────┼────────┼──┤│犯罪日期 │96年7月17日 │96年10月25日 │ │├─────┼────────┼────────┼──┤│偵查機關及│金門地檢署96年度│金門地檢署96年度│ ││案號 │偵字第2405 │偵字第457號 │ │├──┬──┼────────┼────────┼──┤│最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後 ├──┼────────┼────────┼──┤│事 │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1 │97年度簡上字第2 │ ││ │ │號 │號 │ ││實 ├──┼────────┼────────┼──┤│審 │判決│97年4月25日 │97年6月6日 │ ││ │日期│ │ │ │├──┼──┼────────┼────────┼──┤│確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定 ├──┼────────┼────────┼──┤│判 │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1 │97年度簡上字第2 │ ││決 │ │號 │號 │ ││ ├──┼────────┼────────┼──┤│ │判決│97年4月25日 │97年6月6日 │ ││ │確定│ │ │ ││ │日期│ │ │ │└──┴──┴────────┴────────┴──┘

裁判日期:200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