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黃怡騰律師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黃怡騰律師被 告 戊○○指定辯護人 陳素鶯律師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陳素鶯律師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陳素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對被告等人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戊○○、甲○○、乙○○均限制出境。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戊○○、甲○○、乙○○等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然因金門地區地理位置特殊,進出大陸地區極為容易,共同被告丙○○於本案案發之後,即係依小3通之方式潛逃大陸地區藏匿,被告戊○○、甲○○、乙○○等人恐有以此方式潛逃出境之虞,然因目前尚無對其羈押之必要,而未予羈押,惟為避免被告戊○○、甲○○、乙○○等人以此方式潛逃,致影響本案審理之進行,實有予以限制出境之意要。另被告丁○○及丙○○目前羈押於金門看守所,並無潛逃出境之可能,聲請人對渠等2人聲請限制出境,即無必要。爰為限制被告戊○○、甲○○、乙○○等3人出境之諭知,其餘聲請則予以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法 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永溪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