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如附表所示各案全部卷宗無訛。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刑事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徐佩鈴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附表:99年度聲字第37號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號│ │ │日期│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法院│案號│確定日│├─┼───┼────┼──┼────┼──┼──┼──┼──┼──┼───┤│1 │共同無│有期徒刑│98年│福建金門│福建│99年│99年│福建│99年│99年 ││ │正當理│叁月,如│ 5月│地方法院│金門│度城│ 5月│金門│度城│ 5月 ││ │由逃避│易科罰金│ 1日│檢察署99│地方│簡字│ 3日│地方│簡字│18日 ││ │依國家│,以壹仟│ │年度撤緩│法院│第12│ │法院│第12│ ││ │安全法│元折算壹│ │偵字第2 │ │號 │ │ │號 │ ││ │第四條│日 │ │號 │ │ │ │ │ │ ││ │規定所│ │ │ │ │ │ │ │ │ ││ │實施之│ │ │ │ │ │ │ │ │ ││ │檢查 │ │ │ │ │ │ │ │ │ │├─┼───┼────┼──┼────┼──┼──┼──┼──┼──┼───┤│2 │共同無│有期徒刑│98年│福建金門│福建│98年│98年│福建│98年│99年 ││ │正當理│叁月,如│11月│地方法院│金門│度城│12月│金門│度城│ 1月 ││ │由逃避│易科罰金│20日│檢察署98│地方│簡字│21日│地方│簡字│ 8日 ││ │依國家│,以壹仟│ │年度速偵│法院│第68│ │法院│第68│ ││ │安全法│元折算壹│ │字第27號│ │號 │ │ │號 │ ││ │第四條│日 │ │ │ │ │ │ │ │ ││ │規定所│ │ │ │ │ │ │ │ │ ││ │實施之│ │ │ │ │ │ │ │ │ ││ │檢查 │ │ │ │ │ │ │ │ │ │├─┴───┼────┴──┴────┴──┴──┴──┴──┴──┴───┤│備 註 │罰金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