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自字第3號自 訴 人 王家瑋WANG,.輔 佐 人 尹智宏被 告 王水和
王為福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為自訴程序所準用,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規定自明。
三、經查,自訴人於民國101年 8月7日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自訴,因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同年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 9月3日送達於輔佐人,且於翌日本院訊問程序中,由輔佐人代被告為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訊問筆錄可佐。自訴人收受裁定後迄今已逾10日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健忠
法 官 劉子健法 官 王鴻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鴻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