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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1 年附民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 告 王家瑋WANG,.訴訟代理人 尹智宏被 告 王水和

王為福上列被告等因101年度自字第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水和、王為福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健忠

法 官 劉子健法 官 王鴻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鴻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