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0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志吉選任辯護人 張復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盧志吉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事 實
一、盧志吉自民國92年10月28日起至98年3月31日止,擔任青發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金門縣○○鎮○○○○路○○號,登記負責人為盧志吉之配偶陳含曬,下稱青發航運公司)之董事,實際經營管理公司業務,並負責開立統一發票等事宜,係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嗣於98年4月1日董事職務當然解任後,仍實際經營管理公司業務,及負責開立統一發票等事宜,係商業會計法所定之主辦會計人員。青發航運公司自91年起迄103年9月30日止,承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下稱台電金門區營業處)之「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上運輸工作」,負責將台電金門區營業處發電用柴油,自金城鎮水頭碼頭以海運運輸至烈嶼鄉九宮碼頭,盧志吉為履行運輸油品義務,與徐金福即協力海運行約定,共同經營上開油品運輸業務,損益均分,盧志吉於開具青發航運公司統一發票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請領款項後,持統一發票與徐金福拆帳,其拆帳方式為(除附表編號二十四之方式不同外,詳下述,餘均相同):運輸油品營收除以二,不足一元部分無條件捨去,再扣除補貼青發航運公司運油船舶大洋壹號油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後,即為徐金福應分配金額。詎盧志吉為減免應給付徐金福之分配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將所示之統一發票彩色影印後,於影本登載不實之發票日、運輸油品數量及運輸費用金額等內容,鈐印青發航運公司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再予彩色影印,於之後1、2日內,在金門縣金城鎮水頭碼頭,交付徐金福拆帳,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依盧志吉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對帳,而收受盧志吉交付之分配款項,盧志吉以此詐術詐得如附表所示之不法利益共計2,450,986元(起訴書誤載為2,450,994元,應予更正)。
二、案經徐金福訴由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同意於審判程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無意見,同意列為證據(本院卷第21頁、第72頁、第103頁反面、第122頁反面)。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人徐金福於本案偵訊時所為之陳述,係以證人之身分具結作證,而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衡諸實務運作,檢察官實施刑事偵查程序,應能恪遵法定程序之要求,未有違法取供之情事,符合取證之合法程序,亦無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形,故上開證詞雖於審判外所為,然應為傳聞證據之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三、綜上所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及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證據,其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其證據之取得過程亦無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關連性,並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揆諸前開規定,應認該等證據符合傳聞證據之例外,自屬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盧志吉固坦承自83年設立青發航運公司,實際負責經營公司業務及開立統一發票等事宜,並自92年10月28日起至95年10月27日止,擔任董事職務。另有將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影印,在影本上填載各如所示之金額等內容後,再予影印交付告訴人徐金福供拆帳使用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得利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辯稱:海上運輸危險都是青發航運公司承擔,營收不是很好,徐金福又不載,所以才會想到開立假發票,對別人不行,對徐金福可以這樣做云云;選任辯護人則以:被告係將統一發票影印後,再做更改,並未作商業會計所使用,該統一發票影本固係文書,但非屬商業會計憑證,故該等行為並未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又被告係遭徐金福脅迫訂定本件運輸油品協議,青發航運公司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6號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上易字第8號民事事件主張,被告於主觀上並無詐欺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等語為被告置辯。
二、經查,被告係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
㈠按「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
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4條定有明文。而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又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㈡被告自92年10月28日至95年10月27日擔任青發航運公司董
事,任期屆滿後,青發航運公司並未依法辦理改選。嗣經濟部函令限期青發航運公司於98年3月31日前改選完成,青發航運公司屆期仍未改選,有該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7年11月6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調查處卷第1頁正、反面;本院卷第113至116頁),並為被告所不否認(本院卷第128頁正、反面)。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之董事職務於95年10月27日任期屆滿後,未依法改選,亦未依主管機關經濟部所定限期改選,應自98年3月31日限期屆滿時起,當然解任。亦即,被告自92年10月28日至98年3月31日止,具有青發航運公司董事身份,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至被告於98年4月1日起迄今,負責辦理青發航運公司之統一發票開立等事宜,應屬商業會計法所定之主辦會計人員,應無疑義。
三、又查,被告如何與告訴人徐金福協議,共同經營台電麒麟分廠發電用油運輸業務,並約定運輸油品部分所獲營業收入除以二,不足一元部分無條件捨去,扣除補貼青發航運公司運油船舶大洋壹號油費10,000元,為徐金福應分配金額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徐金福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訊中結證明確(調查處卷第156至157頁、第162至163頁;偵卷第27至36頁、第113至120頁、第125至130頁)。再者,被告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時地,均有交付其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供告訴人對帳後,將分配款項交付告訴人,為被告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訊時供陳屬實(調查處卷第186至189頁;偵卷第22至25頁、第113至120頁、第125至130頁),並有統一發票影本共66張在卷足佐(調查處卷第89至154頁)。又告訴人於運油時,須出具吊車至九宮碼頭,負責吊掛油管工作,為被告於偵訊時所坦認(偵卷第113至120頁)。另參以,大洋壹號為青發航運公司所屬船舶,有金門各航運輪船概況1份附卷可參(調查處卷第31頁),該船之98年度、99年度保險費各81,225元、77,750元,合計158,975元,由青發航運公司與告訴人平均分擔二分之一(不足一元部分不予計算)即79,487元,並由告訴人應分配之99年8月份金額中扣除,為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坦認(本院卷第132頁正、反面),並有被告交付告訴人之統一發票及計算式影本1份存卷可查(調查處卷第124頁)。倘被告與告訴人彼此間無共同經營台電麒麟分廠發電用油運輸業務之協議存在,被告豈會自98年2月至100年12月,於長達近3年之時間,與告訴人對帳並實際交付高達3,052,466元(詳附表)之譜?又告訴人何須負擔吊掛油管作業,且須分擔青發航運公司所屬船舶2年度之保險費用?是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應與事實相符,堪值採信。從而,被告與告訴人間,確有共同經營台電麒麟分廠發電用油運輸業務及前揭營收分配等協議存在,應堪認定。
四、青發航運公司98年1月份至12月份、99年1月份、同年3月份、同年5月份至12月份、100年1月份至11月份,運輸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上運輸之公升數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並均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或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塔山發電廠請領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金額,而依被告與告訴人協議之拆帳方式,被告應交付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三「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欄之㈠原應分配金額所示,有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單據粘存單上貼由被告開立持以請款之青發航運公司統一發票影本共33張在卷可佐(調查處卷第89、91、93、95、97、99、101、103、105、1
07、109、111、113、115、117、119、121、123、125、1
27、129、131、133、135、137、139、141、143、145、1
47、149、151、153頁)。是被告依其告訴人之協議,應給付告訴人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上開各月份之金額,合計5,503,452元,亦堪認定。
五、再查,被告原應給告訴人前揭各月份分配款項,而於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各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彩色影印後,於影本登載不實之發票日、運輸油品數量及運輸費用金額等內容,鈐印青發航運公司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再予彩色影印後,於之後1、2日內,在金門縣金城鎮水頭碼頭,交付告訴人拆帳等情,業據被告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訊時供承無訛,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訊中結證情節相符(調查處卷第156至157頁、第162至163頁、第186至189頁;偵卷第22至25頁、第27至36頁、第113至120頁、第125至130頁),並有被告交付告訴人對帳使用之統一發票影本共33張在卷可證(調查處卷第90、92、94、96、98、10
0、102、104、106、108、110、112、114、116、118、12
0、122、124、126、128、130、132、134、136、138、14
0、142、144、146、148、150、152、154頁)。又本件係由被告開立青發航運公司之統一發票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請領款項,告訴人並未參與請款程序,亦無從知悉青發航運公司詳細運輸油品數量及請領之金額明細,而其賴以對帳之依據,厥為被告交付之青發航運公司統一發票,如該等統一發票記載運輸油品數量及金額非屬真實,告訴人並無從查悉。被告以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三之手法,將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告訴人供對帳,自足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誤認青發航運公司於前揭各該月份所運輸之油品數量及請款金額均如該等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所示,進而誤以為其可得分配金額為被告所計算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三「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欄之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所示,合計為3,052,466元,被告所用之方法應屬詐術。再者,被告原應給付告訴人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上開各月份之金額,合計5,503,452元,業如前述,因其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僅支付告訴人合計3,052,466元,而免除其應給付告訴人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欄之㈢詐得不法之利益所示金錢債務,合計2,450,986元,至為明灼。是被告以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告訴人對帳之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免除其應給付告訴人合計2,450,986元之金錢債務之事實,足堪認定。
六、又被告明知與告訴人有前述協議,應依青發航運公司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請領之款項,以約定之拆帳方式計算並分配款項予告訴人,為減少青發航運公司應交付告訴人之金額,而施用前揭詐術,為被告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訊時坦認不諱(調查處卷第186至189頁;偵卷第22至25頁、第113至120頁、第125至130頁),堪認被告有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意圖、詐欺得利犯意。另參以,被告係在上開33紙登載不實統一發票,刻意降低運輸油品數量及金額等項,藉此減少應給付告訴人之分配金額,益徵被告主觀上具有不法之所有意圖及詐欺得利犯意,至為明確,堪以認定。至選任辯護人以被告係遭告訴人脅迫訂定本件協議,青發航運公司於與告訴人履行協議書民事事件中主張,足佐被告於主觀上並無詐欺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云云為被告置辯。惟查,被告於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上易字第8號履行協議書民事事件審理中,經以證人身份具結所為證言,不足以證明告訴人有何恐嚇脅迫之具體內容,因而喪失締約與否之自由意志,且青發航運公司並未提出其他積極具體證據供審認,業經本院調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上易字第8號民事事件全部卷宗核閱無訛(影卷外掛)。是辯護意旨指稱被告遭告訴人脅迫締約等語,應無可採,不再贅詞以駁。
七、綜上各情,足認被告所辯及辯護意旨所稱上開各節尚難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詐欺得利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被告遲於本院104年1月22日審理時,方提出大洋壹號船舶裝運油品及勤和有限公司貨品等作業情形照片共16張請求調查,以明青發航運公司與勤和有限公司業務往來情形。查以,本件待證事實為被告有無事實欄及附表所載時、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詐欺取財行為,青發航運公司與勤和有限公司業務往來情形,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性,核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叁、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後該條法定刑由原條文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二、法律之修正: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固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被告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本案之數罪,不論依修正前舊法第50條或現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情形,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三、論罪:㈠按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又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尚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於98年3月31日前,係青發航運公司之董事,為商
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自98年4月1日起董事當然解任後迄今,仍負責經營青發航運公司並辦理開立統一發票等會計事項,應屬商業會計法所定之主辦會計人員,其就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一、二部分,係以商業負責人身份,就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三至三十三部分,則係以主辦會計人員身份,均以在與原本有同一效力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影本上,填載不實事項以對告訴人詐欺得利,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又被告均係持不實統一發票以詐領得利,同時觸犯前揭2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填製不實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3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就上開詐欺得利犯行,應論以修正後刑
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容有誤解,應予指明。另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以被告將統一發票影印後更改,未作商業會計使用,該等統一發票影非屬商業會計憑證,未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云云,顯非可採,併此敘明。
四、科刑:爰審酌被告自63年起,即從事海上航運工作,於83年間設立並實際經營青發航運公司,工作經驗與資歷甚深,本應誠信經營,且自85年起,即開始使用統一發票,亦應知據實開立統一發票,青發航運公司既與告訴人協議經營本件運輸油品業務,即應依約履行,將告訴人應分配款項悉數如實交付,為圖得不法之利益,竟以登載不實等詐術手法,長達近2年時間,取得高達245萬餘之不法利益,所為不僅違背誠信,更嚴重破壞商業會計真實之法律原則,又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更於本院103年9月1日準備程序、104年1月22日審理時,陳稱其可以本件犯罪手法對待告訴人,足見被告毫無悔意,犯後態度至劣,並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三名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情形、月薪60,000元之經濟狀況,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失、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各罪,量處如主文(即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肆、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三、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修正前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5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王鴻均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依潔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盧志吉所犯罪名及宣告刑一覽表
┌─┬────┬──────────────────┬──────────┬───────┐│編│犯罪時間│ 犯罪方法 │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名及宣告刑 ││號│ │ │(未足1元部分,無條 │ ││ │ │ │件捨去) │ │├─┼────┼──────────────────┼──────────┼───────┤│一│98年2月 │盧志吉於98年2月6日,持開立之青發航運│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15日 │公司日期98年2月5日、內容為「買受人台│ (327,052÷2= │計法第71條第1 ││ │ │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 163,526)-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海上運輸壹月份,340,680公升×0.96, │ 10,000=153,526。│,處有期徒刑柒││ │ │銷售額合計327,052元」之字匭DU0000000│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0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請│ (200,036÷2= │臺幣柒萬元,罰││ │ │領98年1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153│ 100,018)-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526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10,000=90,018。 │以新臺幣壹仟元││ │ │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同│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月15日,在其金門縣○○鎮○○○○路39│ 153,526-90,018=│ ││ │ │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容不詳│ 63,508。 │ ││ │ │之字匭DU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載不實│ │ ││ │ │之「日期98年2月15日,運輸油品數量208│ │ ││ │ │,371公升×0.96,銷售額合計200,036元 │ │ ││ │ │」等內容後,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 │ ││ │ │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 │ ││ │ │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90,018元(盧志吉誤│ │ ││ │ │載為900,018元),而於1、2日後,在金 │ │ ││ │ │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90│ │ ││ │ │,018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 │ ││ │ │以為其分配金額為90,018元而收受之,盧│ │ ││ │ │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63,508│ │ ││ │ │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二│98年3月 │盧志吉於98年3月12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12日後之│運公司日期98年3月12日、內容為「買受 │ (327,052÷2= │計法第71條第1 ││ │某日 │人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 163,526)-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用油海上運輸貳月份,340,680公升×0.9│ 10,000=153,526。│,處有期徒刑柒││ │ │6,銷售額合計327,052元」之字匭EU0929│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5801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 │ (198,008÷2= │臺幣柒萬元,罰││ │ │處領取98年2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 │ 99,004)-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配153,526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 │ 10,000=89,004。 │以新臺幣壹仟元││ │ │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於之後某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中│ 153,526-89,004=│ ││ │ │興路39號,先影印上開統一發票,填載不│ 64,522。 │ ││ │ │實之「發票日期98年2月9日、運輸油品數│ │ ││ │ │量206,259公升×0.96、銷售額合計「198│ │ ││ │ │,008元」等內容,並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 │ ││ │ │、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 │ ││ │ │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89,004元,而│ │ ││ │ │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 │ ││ │ │統一發票及現金89,004交付徐金福,致徐│ │ ││ │ │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89,0│ │ ││ │ │04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 │ ││ │ │支付徐金福64,522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 │ │ │├─┼────┼──────────────────┼──────────┼───────┤│三│98年4月 │盧志吉於98年4月3日,開立青發航運公司│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10日 │日期98年4月3日、內容為「買受人台電金│ (245,289÷2= │計法第71條第1 ││ │ │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上│ 122,644)-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運輸叁月份,255,510公升×0.96,銷售 │ 10,000=112,644。│,處有期徒刑柒││ │ │額合計245,289元」之字匭EU00000000號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領取 │ (166,300÷2= │臺幣肆萬元,罰││ │ │98年3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112,6│ 83,15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44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10,000=73,15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同月│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10日,在其金門縣○○鎮○○○○路○○號│ 112,644-73,150=│ ││ │ │,先影印上開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發│ 39,494。 │ ││ │ │票日期98年4月10日、運輸油品數量173,2│ │ ││ │ │30公升×0.96、銷售額合計166,300元」 │ │ ││ │ │等內容,並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 │ ││ │ │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 │ ││ │ │金福應分得金額為73,150元,而於1、2日│ │ ││ │ │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 │ ││ │ │及現金73,150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 │ ││ │ │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73,150元而收│ │ ││ │ │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 │ ││ │ │福39,494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四│98年5月4│盧志吉於98年5月7日,持開立之青發航運│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日 │公司98年4月30日、內容為「買受人台電 │ (327,052÷2= │計法第71條第1 ││ │ │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 163,526)-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上運輸肆月份,340,680公升×0.96,銷 │ 10,000=153,526。│,處有期徒刑柒││ │ │售額合計327,052元」之字匭EU00000000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領 │ (194,004÷2= │臺幣柒萬元,罰││ │ │取98年4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153│ 97,002)-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526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10,000=87,002。 │以新臺幣壹仟元││ │ │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同│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年5月4日,在其金門縣○○鎮○○○○路│ 153,526-87,002=│ ││ │ │39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容不│ 66,524。 │ ││ │ │詳之字匭FU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載不│ │ ││ │ │實之「日期98年5月4日,運輸油品數量 │ │ ││ │ │202,087公升×0.96,銷售額合計194,004│ │ ││ │ │元」等內容後,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 │ ││ │ │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 │ ││ │ │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87,002元,而於1 │ │ ││ │ │、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 │ │ ││ │ │一發票及現金87,002交付徐金福,致徐金│ │ ││ │ │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87,002│ │ ││ │ │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 │ ││ │ │付徐金福66,524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五│98年6月 │盧志吉於98年6月15日,持開立青發航運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15日 │公司98年6月15日、內容為「買受人台電 │ (245,289÷2= │計法第71條第1 ││ │ │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 122,644)-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上運輸伍月份,255,510公升×0.96,銷 │ 10,000=112,644。│,處有期徒刑柒││ │ │售額合計245,289元」之字匭FU00000000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領 │ (196,020÷2= │臺幣肆萬元,罰││ │ │取98年5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112│ 98,01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644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10,000=88,01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同│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日,在其金門縣○○鎮○○○○路○○號,│ 112,644-88,010=│ ││ │ │先影印上開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運輸│ 24,634。 │ ││ │ │油品數量204,188公升×0.96、銷售額合 │ │ ││ │ │計196,020元」等內容,加蓋青發航運公 │ │ ││ │ │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 │ ││ │ │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88,010元│ │ ││ │ │,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 │ ││ │ │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88,010交付徐金福,│ │ ││ │ │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 │ ││ │ │88,01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 │ ││ │ │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24,634元之財產上不│ │ ││ │ │法之利益。 │ │ │├─┼────┼──────────────────┼──────────┼───────┤│六│98年7月 │盧志吉於99年7月14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17日 │運公司99年7月14日、內容為「買受人台 │ (408,815÷2= │計法第71條第1 ││ │ │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 204,407)-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海上運輸陸月份,425,850公升×0.96, │ 10,000=194,407。│,處有期徒刑柒││ │ │銷售額合計408,815元」之字匭GU0000000│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0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領│ (240,020÷2= │臺幣玖萬元,罰││ │ │取98年6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194│ 120,01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407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10,000=110,010。│以新臺幣壹仟元││ │ │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同│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月17日,在其金門縣○○鎮○○○○路39│ 194,407-110,010 │ ││ │ │號,先影印上開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 =84,397。 │ ││ │ │運輸油品數量250,021公升×0.96、銷售 │ │ ││ │ │額合計「240,020元」等內容,加蓋青發 │ │ ││ │ │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 │ ││ │ │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11│ │ ││ │ │0,010元,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 │ │ ││ │ │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110,010交 │ │ ││ │ │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 │ ││ │ │分配金額為110,01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 │ │ ││ │ │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84,397元之│ │ ││ │ │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七│98年8月 │盧志吉於98年8月17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17日後某│運公司日期98年8月17日、內容為「買受 │ (452,422÷2= │計法第71條第1 ││ │日 │人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 226,211)-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用油海上運輸,471,274公升×0.96,銷 │ 10,000=216,211。│,處有期徒刑捌││ │ │售額合計452,422元」之字匭GU00000000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領 │ (238,060÷2= │臺幣壹拾壹萬元││ │ │取98年7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216│ 119,030)-扣貼 │,罰金如易服勞││ │ │,211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10,000=109,030。│役,以新臺幣壹││ │ │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後│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仟元折算壹日。││ │ │之同月某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中興│ 216,211-109,030 │ ││ │ │路39號,先影印上開統一發票,填載不實│ =107,181。 │ ││ │ │之「發票日98年8月14日、運輸油品數量 │ │ ││ │ │247,980×0.96、銷售額合計238,060元」│ │ ││ │ │等內容,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 │ ││ │ │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 │ ││ │ │福應分得金額為109,030元,而於1、2日 │ │ ││ │ │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 │ ││ │ │及現金109,030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 │ │ ││ │ │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109,030元 │ │ ││ │ │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 │ ││ │ │徐金福107,181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八│98年9月 │盧志吉於98年9月9日,持開立之青發航運│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16日 │公司日期98年8月30日、內容為「買受人 │ (408,815÷2= │計法第71條第1 ││ │ │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 204,407)-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油海上運輸捌月份,425,850公升×0.96 │ 10,000=194,407。│,處有期徒刑柒││ │ │,銷售額合計408,815元」之字匭GU08916│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054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 (240,040÷2= │臺幣玖萬元,罰││ │ │領取98年8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 │ 119,03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194,407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 10,000=110,020。│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於同年9月16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 │ 194,407-110,020 │ ││ │ │中興路39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之字匭│ =84,387。 │ ││ │ │HU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日│ │ ││ │ │期98年9月16日,運輸油品數量250,042公│ │ ││ │ │升×0.96,銷售額合計240,040元」等內 │ │ ││ │ │容後,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 │ ││ │ │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 │ ││ │ │應分得金額為110,020元,而於1、2日後 │ │ ││ │ │,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變造後之統一發│ │ ││ │ │票及現金110,020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 │ │ ││ │ │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110,020 │ │ ││ │ │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 │ ││ │ │付徐金福84,387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九│98年10月│盧志吉於98年10月9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15日 │運公司日期98年10月7日、內容為「買受 │ (408,815÷2= │計法第71條第1 ││ │ │人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 204,407)-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用油海上運輸玖月份,425,850公升×0.9│ 10,000=194,407。│,處有期徒刑柒││ │ │6,銷售額合計408,815元」之字匭HU0894│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37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 │ (236,060÷2= │臺幣玖萬元,罰││ │ │處領取98年9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 │ 118,03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配194,407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 │ 10,000=108,030。│以新臺幣壹仟元││ │ │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於同月15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中│ 194,407-108,030 │ ││ │ │興路39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 =86,377。 │ ││ │ │容不詳之字匭HU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 │ ││ │ │載不實之「日期98年10月15日,運輸油品│ │ ││ │ │數量245,896公升×0.96,銷售額合計236│ │ ││ │ │,060元」等內容後,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 │ ││ │ │、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 │ ││ │ │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108,030元, │ │ ││ │ │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變│ │ ││ │ │造後之統一發票及現金108,030交付徐金 │ │ ││ │ │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 │ ││ │ │額為108,03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 │ │ ││ │ │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86,377元之財產上│ │ ││ │ │不法之利益。 │ │ │├─┼────┼──────────────────┼──────────┼───────┤│十│98年11月│盧志吉於98年11月19日,持開立之青發航│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19日後某│運公司日期98年11月19日、內容為「買受│ (408,816÷2= │計法第71條第1 ││ │日 │人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 204,408)-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用油海上運輸拾月份,425,850公升×0.9│ 10,000=194,408。│,處有期徒刑捌││ │ │6,銷售額合計408,816元」之字匭JU0899│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3350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 │ (200,020÷2= │臺幣壹拾壹萬元││ │ │處領取98年10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 100,010)-扣貼 │,罰金如易服勞││ │ │配194,408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 │ 10,000=90,010。 │役,以新臺幣壹││ │ │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仟元折算壹日。││ │ │,於後之同月某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 194,408-90,010=│ ││ │ │庄中興路39號,先影印上開統一發票,填│ 104,398。 │ ││ │ │載不實之「發票日98年11月18日、運輸油│ │ ││ │ │品數量208,354×0.96、銷售額合計200,0│ │ ││ │ │20元」等內容,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 │ ││ │ │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 │ ││ │ │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90,010元,而於1 │ │ ││ │ │、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 │ │ ││ │ │一發票及現金90,010交付徐金福,致徐金│ │ ││ │ │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90,010│ │ ││ │ │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 │ ││ │ │付徐金福104,398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 │。 │ │ │├─┼────┼──────────────────┼──────────┼───────┤│十│98年12月│盧志吉於98年12月24日,持開立之青發航│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一│24日後某│運公司日期98年12月24日、內容為「買受│ (283,446÷2= │計法第71條第1 ││ │日 │人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用油│ 141,723)-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海上運輸,銷售額合計283,446元」之字 │ 10,000=131,723。│,處有期徒刑柒││ │ │匭JU000000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門區營業處領取98年11月份運輸油品款項│ (200,036÷2= │臺幣伍萬元,罰││ │ │,原應分配131,723元予徐金福,竟基於 │ 100,018)-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 10,000=90,018。 │以新臺幣壹仟元││ │ │證之犯意,於後之同月某日,在其金門縣│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鎮○○○○路○○號,先影印上開統一│ 131,723-90,018=│ ││ │ │發票,填載不實之「發票日98年12月18日│ 41,705。 │ ││ │ │、運輸油品數量208,371公升×0.96」、 │ │ ││ │ │銷售額合計「200,036元」等內容,加之 │ │ ││ │ │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 │ ││ │ │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 │ ││ │ │額為90,018元,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 │ ││ │ │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90,018│ │ ││ │ │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 │ ││ │ │其分配金額為90,018元而收受之,盧志吉│ │ ││ │ │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41,705元之│ │ ││ │ │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十│99年1月 │盧志吉於99年1月12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二│19日 │運公司日期99年1月11日、內容為「買受 │ (370,660÷2= │計法第71條第1 ││ │ │人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 185,330)-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用油海上運輸98年12月份、386,104公升 │ 10,000=175,330。│,處有期徒刑柒││ │ │,銷售額合計370,660元」之字匭KU16963│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4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 (200,020÷2= │臺幣玖萬元,罰││ │ │領取98年12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 100,01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175,330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 10,000=90,01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於同月19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中興│ 175,330-90,010=│ ││ │ │路39號,先影印上開統一發票,填載不實│ 85,320。 │ ││ │ │之「發票日99年1月19日、運輸油品數量 │ │ ││ │ │208,354公升×0.96、銷售額合計200,020│ │ ││ │ │元」等內容,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 │ ││ │ │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 │ ││ │ │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90,010元,而於1、2│ │ ││ │ │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 │ ││ │ │票及現金90,010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 │ ││ │ │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90,010元而│ │ ││ │ │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 │ ││ │ │金福85,32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十│99年2月 │盧志吉於99年2月8,持開立之青發航運公│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三│10日 │司日期99年2月8日、內容為「買受人台電│ (283,446÷2= │計法第71條第1 ││ │ │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 141,723)-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上運輸1月份,295,256公升×0.96,銷售│ 10,000=131,723。│,處有期徒刑柒││ │ │額合計283,446元」之字匭KU00000000號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領取 │ (194,002÷2= │臺幣伍萬元,罰││ │ │99年1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131, │ 97,001)-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723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 10,000=87,001。 │以新臺幣壹仟元││ │ │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同│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月10日,在其金門縣○○鎮○○○○路39│ 131,723-87,001=│ ││ │ │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容不詳│ 44,722。 │ ││ │ │之字匭KU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載不實│ │ ││ │ │之「日期99年2月10日,買受人台電金門 │ │ ││ │ │區營業處,運輸油品數量202,086公升× │ │ ││ │ │0.96,銷售額合計194,002元」等內容後 │ │ ││ │ │,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 │ ││ │ │,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 │ ││ │ │得金額為87,001元,而於1、2日後,在金│ │ ││ │ │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 │ │ ││ │ │87,001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 │ ││ │ │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87,001元而收受之,│ │ ││ │ │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 │ │ ││ │ │44,722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十│99年4月 │盧志吉於99年4月19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四│13日 │運公司日期99年4月12日、內容為「買受 │ (370,660÷2= │計法第71條第1 ││ │ │人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 185,330)-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用油海上運輸叁月份,386,104公升×0.9│ 10,000=175,330。│,處有期徒刑柒││ │ │6,銷售額合計370,660元」之字匭LU1704│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3350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 │ (191,000÷2= │臺幣玖萬元,罰││ │ │處領取99年3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 │ 95,50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配175,330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 │ 10,000=85,5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於同月13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中│ 175,330-85,500=│ ││ │ │興路39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 89,830。 │ ││ │ │容不詳之字匭LU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 │ ││ │ │載不實之「日期99年4月13日,運輸油品 │ │ ││ │ │數量198,958公升×0.96,銷售額合計191│ │ ││ │ │,000元」等內容後,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 │ ││ │ │、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 │ ││ │ │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85,500元,而│ │ ││ │ │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 │ ││ │ │統一發票及現金85,500交付徐金福,致徐│ │ ││ │ │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85,5│ │ ││ │ │0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 │ ││ │ │支付徐金福89,83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 │ │ │├─┼────┼──────────────────┼──────────┼───────┤│十│99年6月 │盧志吉於99年6月28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五│28日後某│運公司日期99年6月28日、內容為「買受 │ (327,053÷2= │計法第71條第1 ││ │日 │人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發電廠海│ 163,526)-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上柴油運輸、5月份340,680公升×0.96,│ 10,000=153,526。│,處有期徒刑柒││ │ │銷售額合計327,053元」之字匭MU0000000│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2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領│ (191,000÷2= │臺幣柒萬元,罰││ │ │取99年5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 │ 95,50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153,526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 10,000=85,5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於後之同月某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 153,526-85,500=│ ││ │ │中興路39號,先影印上開統一發票,填載│ 68,026。 │ ││ │ │不實之「發票日99年6月18日、運輸油品 │ │ ││ │ │數量198,958公升×0.96、銷售額合計191│ │ ││ │ │,000元」等內容,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 │ ││ │ │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 │ ││ │ │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85,500元,而於│ │ ││ │ │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 │ ││ │ │一發票及現金85,500交付徐金福,致徐金│ │ ││ │ │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85,500│ │ ││ │ │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 │ ││ │ │付徐金福68,026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十│99年6月 │盧志吉於99年7月12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六│30日 │運公司日期99年6月30日、內容為「買受 │ (288,897÷2= │計法第71條第1 ││ │ │人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 144,448)-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用油海上運輸6月份,300,934公升×0.96│ 10,000=134,448。│,處有期徒刑柒││ │ │,銷售額合計288,897元」之字匭MU16937│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154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 (230,060÷2= │臺幣叁萬元,罰││ │ │領取99年6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 │ 115,03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134,448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 10,000=105,030。│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於99年6月30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 │ 134,448-105,030 │ ││ │ │中興路39號,先影印上開統一發票,填載│ =29,418。 │ ││ │ │不實之「運輸油品數量239,646公升×0.9│ │ ││ │ │6、銷售額合計「230,060元」等內容,加│ │ ││ │ │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 │ ││ │ │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 │ ││ │ │額為105,030元,而於1、2日後,在金門 │ │ ││ │ │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105,│ │ ││ │ │030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 │ │ ││ │ │以為其分配金額為105,030元而收受之, │ │ ││ │ │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29,4│ │ ││ │ │18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十│99年8月 │盧志吉於99年8月10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七│20日 │運公司日期99年8月9日、內容為「買受人│ (408,816÷2= │計法第71條第1 ││ │ │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 204,408)-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油海上運輸柒月份,425,850公升×0.96 │ 10,000=194,408。│,處有期徒刑柒││ │ │,銷售額合計408,816元」之字匭NU16886│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950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 (234,010÷2= │臺幣玖萬元,罰││ │ │領取99年7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 │ 117,005)-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194,408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 10,000=107,005。│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於同月20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中興│ 194,408-107,005 │ ││ │ │路39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容│ =87,403。 │ ││ │ │不詳之字匭NU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載│ │ ││ │ │不實之「日期99年8月20日,運輸油品數 │ │ ││ │ │量243,760公升×0.96,銷售額合計234,0│ │ ││ │ │10元」等內容後,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 │ ││ │ │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 │ ││ │ │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107,005元,而 │ │ ││ │ │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 │ ││ │ │統一發票及現金107,005元交付徐金福, │ │ ││ │ │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 │ ││ │ │107,005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 │ │ ││ │ │得免除支付徐金福87,403元之財產上不法│ │ ││ │ │之利益。 │ │ │├─┼────┼──────────────────┼──────────┼───────┤│十│99年11月│盧志吉於99年11月5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八│5日後某 │運公司日期99年10月29日、內容為「買受│ (490,579÷2= │計法第71條第1 ││ │日 │人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 245,289)-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用油海上運輸8月份,銷售額合計490,579│ 10,000=235,289。│,處有期徒刑捌││ │ │元」之字匭PU00000000號統一發票1紙,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領取99年8月份運輸 │ (231,080÷2= │臺幣壹拾叁萬元││ │ │油品款項,原應分配235,289元予徐金福 │ 115,540)-扣貼 │,罰金如易服勞││ │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 10,000=105,540。│役,以新臺幣壹││ │ │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之後某日,在其金│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仟元折算壹日。││ │ │門縣○○鎮○○○○路○○號,先影印青發│ 235,289-105,540 │ ││ │ │航運公司原登載內容不詳之字匭PU170124│ =129,749。 │ ││ │ │00號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日期99年9 │ │ ││ │ │月17日,運輸油品數量240,708公升×0.9│ │ ││ │ │6,銷售額合計231,080元」等內容後,加│ │ ││ │ │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 │ ││ │ │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 │ ││ │ │額為105,540元,並載明扣除徐金福 應負│ │ ││ │ │擔之青發航運公司所屬大洋壹號船舶98年│ │ ││ │ │99年保險費158,975元之二分之一79,487 │ │ ││ │ │元後之金額為26,053元,而於1、2日後,│ │ ││ │ │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 │ ││ │ │金26,053元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 │ ││ │ │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105,540元而收 │ │ ││ │ │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 │ ││ │ │福129,749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十│99年11月│盧志吉於99年11月25日,持開立之青發航│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九│25日後某│運公司日期99年11月25日、內容為「買受│ (373,612÷2= │計法第71條第1 ││ │日 │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塔山發電廠(以│ 186,806)-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下簡稱塔山發電場),品名麒麟分廠發電│ 10,000=176,806。│,處有期徒刑柒││ │ │用油海上運輸9月份,397,460公升×0.94│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銷售額合計373,612元」之字匭QU17133│ (226,040÷2= │臺幣捌萬元,罰││ │ │0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山發電廠領取99│ 113,02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年9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176,806│ 10,000=103,020。│以新臺幣壹仟元││ │ │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該日後│ 176,806-103,020 │ ││ │ │某日,在其金門縣○○鎮○○○○路○○號│ =73,786。 │ ││ │ │,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容不詳之│ │ ││ │ │字匭PU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 │ ││ │ │「日期99年10月19日,買受人台電金門區│ │ ││ │ │營業處,運輸油品數量240,468公升×0.9│ │ ││ │ │4,銷售額合計226,040元」等內容後,加│ │ ││ │ │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 │ ││ │ │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 │ ││ │ │額為103,020元,而於1、2日後,在金門 │ │ ││ │ │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103,│ │ ││ │ │020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 │ │ ││ │ │以為其分配金額為103,020元而收受之, │ │ ││ │ │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73,7│ │ ││ │ │86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二│99年12月│盧志吉於99年12月8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十│8日後某 │運公司日期99年11月30日、內容為「買受│ (400,299÷2= │計法第71條第1 ││ │日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用油海上運│ 200,149)-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輸10月份,425,850公升×0.94,銷售額 │ 10,000=190,149。│,處有期徒刑捌││ │ │合計400,299元」之字匭QU00000000號統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一發票1紙,向塔山發電廠領取99年10月 │ (200,040÷2= │臺幣壹拾壹萬元││ │ │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190,149元予 │ 100,020)-扣貼 │,罰金如易服勞││ │ │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 10,000=90,020。 │役,以新臺幣壹││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之後某日,│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仟元折算壹日。││ │ │在其金門縣○○鎮○○○○路○○號,先影│ 190,149-90,020= │ ││ │ │印上開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發票日99│ 100,129。 │ ││ │ │年11月19日」、運輸油品數量0.94×212,│ │ ││ │ │809公升、銷售額合計200,040元」等內容│ │ ││ │ │,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 │ ││ │ │,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 │ ││ │ │得金額為90,020元,而於1、2日後,在金│ │ ││ │ │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90│ │ ││ │ │,020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 │ ││ │ │以為其分配金額為90,020元而收受之,盧│ │ ││ │ │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100,12│ │ ││ │ │9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二│99年12月│盧志吉於99年12月14日,持開立之青發航│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十│17日 │運公司日期99年12月13日、內容為「買受│ (277,541÷2= │計法第71條第1 ││一│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 138,770)-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上運輸11月份,0.94×295,256公升,銷 │ 10,000=128,770。│,處有期徒刑柒││ │ │售額合計277,541元」之字匭QU00000000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山發電廠領取99年 │ (200,036÷2= │臺幣肆萬元,罰││ │ │11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128,770 │ 100,018)-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10,000=90,018。 │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同月17│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日,在其金門縣○○鎮○○○○路○○號,│ 128,770-90,018=│ ││ │ │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容不詳之字│ 38,752。 │ ││ │ │匭QU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 │ ││ │ │日期99年12月17日,運輸油品數量0.94×│ │ ││ │ │212,804公升,銷售額合計200,036元」等│ │ ││ │ │內容後,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 │ ││ │ │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 │ ││ │ │福應分得金額為90,018元,而於1、2日後│ │ ││ │ │,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 │ ││ │ │現金90,018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 │ ││ │ │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90,018元而收受│ │ ││ │ │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 │ │ │ │38,752元,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 │ │ ││ │ │38,752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二│100年1月│盧志吉於100年1月11日,持開立之青發航│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十│17日 │運公司日期99年12月31日、內容為「買受│ (362,938÷2= │計法第71條第1 ││二│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 181,469)-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上運輸99年12月份,0.94×386,104公升 │ 10,000=171,469。│,處有期徒刑柒││ │ │,銷售額合計362,938元」之字匭QU17133│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005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 (200,020÷2= │臺幣玖萬元,罰││ │ │領取99年12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 100,01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171,469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 10,000=90,01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於100年1月17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 171,469-90,010=│ ││ │ │中興路39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 81,459。 │ ││ │ │內容不詳之字匭RU00000000號統一發票,│ │ ││ │ │填載不實之「日期100年1月17日,運輸油│ │ ││ │ │品數量212,787公升×0.94,銷售額合計 │ │ ││ │ │200,020元」等內容後,加蓋青發航運公 │ │ ││ │ │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 │ ││ │ │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90,010元│ │ ││ │ │,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 │ ││ │ │變造後之統一發票及現金90,010交付徐金│ │ ││ │ │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 │ ││ │ │額為90,01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 │ ││ │ │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81,459元之財產上不│ │ ││ │ │法之利益。 │ │ │├─┼────┼──────────────────┼──────────┼───────┤│二│100年2月│盧志吉於100年2月15日,持開立之青發航│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十│15日 │運公司日期100年2月11日、內容為「買受│ (277,541÷2= │計法第71條第1 ││三│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 138,770)-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上運輸,295,256公升×0.94,銷售額合 │ 10,000=128,770。│,處有期徒刑柒││ │ │計277,541元」之字匭RU00000000號統一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發票1紙,向塔山發電廠領取100年1月份 │ (191,000÷2= │臺幣伍萬元,罰││ │ │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128,770元予徐 │ 95,50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 10,000=85,5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同月15日,在│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其金門縣○○鎮○○○○路○○號,先影印│ 128,770-85,500=│ ││ │ │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容不詳之字匭RU17│ 43,270。 │ ││ │ │238652號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日期10│ │ ││ │ │0年2月15日,運輸油品數量203,191公升 │ │ ││ │ │×0.94,銷售額合計191,000元」等內容 │ │ ││ │ │後,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 │ ││ │ │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 │ ││ │ │分得金額為85,500元,而於1、2日後,在│ │ ││ │ │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 │ ││ │ │85,500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 │ ││ │ │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85,500元而收受之,│ │ ││ │ │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43,2│ │ ││ │ │7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二│100年3月│盧志吉於100年3月4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十│11日 │運公司100年2月28日、內容為「買受人塔│ (240,179÷2= │計法第71條第1 ││四│ │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上運│ 120,089)-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輸,銷售額合計240,179元」之字匭RU172│ 10,000=110,089。│,處有期徒刑柒││ │ │38652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山發電廠領取│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100年2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110,│ (181,000-扣貼 │臺幣叁萬元,罰││ │ │089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 10,000=171,000÷│金如易服勞役,││ │ │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同│ 2=85,5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年3月11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中興 │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路39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容│ 110,089-85,500=│ ││ │ │不詳之字匭SY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載│ 24,589。 │ ││ │ │不實之「日期100年3月11日,運輸油品數│ │ ││ │ │量192,553公升×0.94,銷售額合計181,0│ │ ││ │ │00元」等內容後,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 │ ││ │ │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 │ ││ │ │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85,500元,而於│ │ ││ │ │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 │ ││ │ │一發票及現金85,500元交付徐金福,致徐│ │ ││ │ │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85,5│ │ ││ │ │0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 │ ││ │ │支付徐金福24,589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 │ │ │├─┼────┼──────────────────┼──────────┼───────┤│二│100年4月│盧志吉於100年4月8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十│18日 │運公司日期100年4月8日、內容為「買受 │ (362,938÷2= │計法第71條第1 ││五│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 181,469)-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上運輸,銷售額合計362,938元」之字匭 │ 10,000=171,469。│,處有期徒刑柒││ │ │SY0 00000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山發電│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廠領取100年3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 (185,000÷2= │臺幣玖萬元,罰││ │ │配17 1,469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 92,50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 10,000=82,5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於同月18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中│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興路39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 171,469-82,500=│ ││ │ │容不詳之字匭SY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 88,969。 │ ││ │ │載不實之「日期100年4月18日,運輸油品│ │ ││ │ │數量196,809×0.94,銷售額合計185,000│ │ ││ │ │元」等內容後,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 │ ││ │ │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 │ ││ │ │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82,500元,而於1 │ │ ││ │ │、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 │ │ ││ │ │一發票及現金82,500交付徐金福,致徐金│ │ ││ │ │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82,500│ │ ││ │ │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 │ ││ │ │付徐金福88,969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二│100年5月│盧志吉於100年5月13日,持開立之青發航│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十│16日 │運公司日期100年5月13日、內容為「買受│ (240,179÷2= │計法第71條第1 ││六│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 120,089)-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上運輸肆月份,255,510公升×0.94,銷 │ 10,000=110,089。│,處有期徒刑柒││ │ │售額合計240,179元」之字匭UC00000000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山發電廠領取100年│ (194,000÷2= │臺幣叁萬元,罰││ │ │4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110,089元│ 97,00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10,000=87,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同月16日│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在其金門縣○○鎮○○○○路○○號,先│ 110,089-87,000=│ ││ │ │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容不詳之字匭│ 23,089。 │ ││ │ │UC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日│ │ ││ │ │期100年5月16日,運輸油品數量206,383 │ │ ││ │ │公升×0.94,銷售額合計194,000元」等 │ │ ││ │ │內容後,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 │ ││ │ │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 │ ││ │ │福應分得金額為87,000元,而於1、2日後│ │ ││ │ │,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交│ │ ││ │ │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 │ ││ │ │分配金額為87,000元,並在其上記明扣除│ │ ││ │ │其應負擔之青發航運公司所屬大洋壹號船│ │ ││ │ │舶定泊費1,914元及清潔費8,572元後之金│ │ ││ │ │額為76,514元,而收受盧志吉交付之76,5│ │ ││ │ │14元,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 │ ││ │ │福23,089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二│100年6月│盧志吉於100年6月8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十│16日 │運公司日期100年6月8日、內容為「買受 │ (357,600÷2= │計法第71條第1 ││七│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 178,800)-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上運輸伍月份,銷售額合計357,600元」 │ 10,000=168,800。│,處有期徒刑柒││ │ │之字匭UC000000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山發電廠領取100年5月份運輸油品款項,│ (194,400÷2= │臺幣玖萬元,罰││ │ │原應分配168,800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 │ 97,20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10,000=87,2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之犯意,於同月16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路00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 168,800-87,200=│ ││ │ │登載內容不詳之字匭UC00000000號統一發│ 81,600。 │ ││ │ │票,填載不實之「日期100年6月16日,運│ │ ││ │ │輸油品數量206,809公升×0.94,銷售額 │ │ ││ │ │合計194,400元」等內容後,加蓋青發航 │ │ ││ │ │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 │ ││ │ │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87,2│ │ ││ │ │00元,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 │ ││ │ │,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87,200交付徐金│ │ ││ │ │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 │ ││ │ │額為87,20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 │ ││ │ │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81,600元之財產上不│ │ ││ │ │法之利益。 │ │ │├─┼────┼──────────────────┼──────────┼───────┤│二│100年7月│盧志吉於100年7月11日,持開立之青發航│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十│15日 │運公司日期100年7月11日,內容為「買受│ (389,624÷2= │計法第71條第1 ││八│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用油海上運│ 194,812)-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輸6月份,銷售額合計389,624元」之字匭│ 10,000=184,812。│,處有期徒刑柒││ │ │VG000000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區營業處領領100年6月份運輸油品款項,│ (200,020÷2= │臺幣壹拾萬元,││ │ │原應分配184,812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 │ 100,010)-扣貼 │罰金如易服勞役││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10,000=90,010。 │,以新臺幣壹仟││ │ │之犯意,於同月15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元折算壹日。 ││ │ │○○○○路00號,先影印上開統一發票,│ 184,812-90,010=│ ││ │ │填載不實之「發票日100年7月15日、運輸│ 94,802。 │ ││ │ │油品數量212,787公升×0.94、銷售額合 │ │ ││ │ │計200,020元」等內容,加蓋青發航運公 │ │ ││ │ │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 │ ││ │ │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90,010元│ │ ││ │ │,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 │ ││ │ │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90,010交付徐金福,│ │ ││ │ │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 │ ││ │ │90,01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 │ ││ │ │免除支付徐金福94,802元之財產上不法之│ │ ││ │ │利益。 │ │ │├─┼────┼──────────────────┼──────────┼───────┤│二│100年8月│盧志吉於100年8月16日,持開立之青發航│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十│16日後某│運公司日期100年8月16日,內容為「買受│ (437,660÷2= │計法第71條第1 ││九│日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 218,830)-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上運輸七月份,銷售額合計437,660元」 │ 10,000=208,830。│,處有期徒刑柒││ │ │之字匭VG000000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山發電廠領取100年7月份運輸油品款項,│ (210,200÷2= │臺幣壹拾萬元,││ │ │原應分配208,830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 │ 105,100)-扣貼 │罰金如易服勞役││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10,000=95,100。 │,以新臺幣壹仟││ │ │之犯意,於同月15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元折算壹日。 ││ │ │○○○○路00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 208,830-95,100=│ ││ │ │登載內容不詳之字匭VG00000000號統一發│ 113,730。 │ ││ │ │票,填載不實之「日期100年8月15日,運│ │ ││ │ │輸油品數量223,617公升×0.94,銷售額 │ │ ││ │ │合計210,200元」等內容後,加蓋青發航 │ │ ││ │ │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 │ ││ │ │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 │ │ ││ │ │95,100元,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 │ ││ │ │碼頭,將變造後之統一發票及現金95,100│ │ ││ │ │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 │ ││ │ │其分配金額為95,10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 │ ││ │ │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113,730元 │ │ ││ │ │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三│100年9月│盧志吉於100年9月23日,持開立之青發航│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十│22日後某│運公司日期100年9月22日、內容為「買受│ (480,359÷2= │計法第71條第1 ││ │日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用油海上運│ 240,179)-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輸捌月份,銷售額合計480,359元」之字 │ 10,000=230,179。│,處有期徒刑捌││ │ │匭WL000000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山發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電廠領取100年8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 (204,200÷2= │臺幣壹拾肆萬元││ │ │分配230,179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 │ 102,100)-扣貼 │,罰金如易服勞││ │ │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 10,000=92,100。 │役,以新臺幣壹││ │ │意,於後之同月某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仟元折算壹日。││ │ │○○○○路00號,先影印上開統一發票,│ 230,179-92,100=│ ││ │ │填載不實之「發票日100年9月14日、運輸│ 138,079。 │ ││ │ │油品數量217,234公升×0.94、銷售額合 │ │ ││ │ │計204,200元」等內容,加蓋青發航運公 │ │ ││ │ │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 │ ││ │ │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92,100元│ │ ││ │ │,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 │ ││ │ │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92,100交付徐金福,│ │ ││ │ │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 │ ││ │ │92,10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 │ ││ │ │免除支付徐金福138,079元之財產上不法 │ │ ││ │ │之利益。 │ │ │├─┼────┼──────────────────┼──────────┼───────┤│三│100年10 │盧志吉於100年10月19日、持開立之青發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十│月18日 │航運公司日期100年10月18日、內容為「 │ (400,299÷2= │計法第71條第1 ││一│ │買受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用油海│ 200,149)-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上運輸9月份,銷售額合計400,299元」之│ 10,000=190,149。│,處有期徒刑捌││ │ │字匭WL000000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山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發電廠請領100年9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 (201,000÷2= │臺幣壹拾壹萬元││ │ │應分配190,149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 │ 100,500)-扣貼 │,罰金如易服勞││ │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10,000=90,500。 │役,以新臺幣壹││ │ │犯意,於同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中│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仟元折算壹日。││ │ │興路39號,先影印上開統一發票,填載不│ 190,149-90,500=│ ││ │ │實之「運輸油品數量213,830公升×0.94 │ 99,649。 │ ││ │ │、銷售額合計201,000元」等內容,加蓋 │ │ ││ │ │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 │ ││ │ │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 │ ││ │ │為90,500元,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 │ ││ │ │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90,500交│ │ ││ │ │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 │ ││ │ │分配金額為90,50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 │ ││ │ │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99,649元之財│ │ ││ │ │產上不法之利益。 │ │ │├─┼────┼──────────────────┼──────────┼───────┤│三│100年11 │盧志吉於100年11月22日、持開立之青發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十│月22日後│航運公司日期100年11月22日、內容為「 │ (320,239÷2= │計法第71條第1 ││二│某日 │買受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 160,119)-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油海上運輸,銷售額合計320,239元」之 │ 10,000=150,119。│,處有期徒刑柒││ │ │字匭XQ000000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山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發電廠領取100年10月份運輸油品款項, │ (198,000÷2= │臺幣柒萬元,罰││ │ │原應分配150,119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 │ 99,00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10,000=89,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之犯意,於之後某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路00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 150,119-89,000=│ ││ │ │登載內容不詳之字匭XQ00000000號統一發│ 61,119。 │ ││ │ │票,填載不實之「日期100年11月16日, │ │ ││ │ │銷售額合計198,000元」等內容後,加蓋 │ │ ││ │ │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 │ ││ │ │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 │ ││ │ │為89,000元,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 │ ││ │ │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89,000交│ │ ││ │ │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 │ ││ │ │分配金額為89,00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 │ ││ │ │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61,119元之財│ │ ││ │ │產上不法之利益。 │ │ │├─┼────┼──────────────────┼──────────┼───────┤│三│100年12 │盧志吉於100年12月12日、持開立之青發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十│月19日 │航運公司日期100年12月日、內容為「買 │ (362,938÷2= │計法第71條第1 ││三│ │受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 181,469)-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海上運輸,銷售額合計362,938元」之字 │ 10,000=171,469。│,處有期徒刑柒││ │ │匭XQ000000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山發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電廠領取100年11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 │ (190,200÷2= │臺幣玖萬元,罰││ │ │應分配171,469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 │ 95,10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10,000=85,1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犯意,於同月19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庄中興路39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 171,469-85,100=│ ││ │ │載內容不詳之字匭XQ00000000號統一發票│ 86,369。 │ ││ │ │,填載不實之「日期100年12月19日,銷 │ │ ││ │ │售額合計190,200元」等內容後,加蓋青 │ │ ││ │ │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 │ ││ │ │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 │ ││ │ │85,100元,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 │ ││ │ │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85,100交付│ │ ││ │ │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 │ ││ │ │配金額為85,10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 │ ││ │ │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86,369元之財產│ │ ││ │ │上不法之利益。 │ │ │├─┴────┴──────────────────┴──────────┼───────┤│㈠原應分配總金額:5,503,452元。 │ ││㈡填製不實分配總金額:3,052,466元。 │ ││㈢詐得不法之利益:2,450,98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