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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永明被 告 彭三懷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永明、彭三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張珈禎法 官 吳昆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1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