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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聰明 年籍詳卷被 告 宋慶文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聰明、被告宋慶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許志龍法 官 吳昆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等
裁判日期:2014-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