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楊景善法定代理人 楊智賢
阮氏嬌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王上仁律師被 告 蔡輝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項目醫療費用、看護費、交通費、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王鴻均法 官 鄭聖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