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建康被 告 李建培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漁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建康、李建培違反漁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張珈禎法 官 吳昆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