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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交附民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 告 陳雅萍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項目醫療費用、看護費、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玟儒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偉民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