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 告 代號0000000000號
(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被 告 翁明欣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7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金額、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玟儒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偉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