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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交附民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張清福

王明芬張佑瑞張廷維原 告 兼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李湘玫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被 告 洪木擁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扶養費用、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玟儒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偉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