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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87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明發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明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明發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判決有期徒刑1 年8 月,受刑人上訴後,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105 年2 月17日駁回上訴,經受刑人上訴,業經最高法院於105 年5 月18日駁回上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下稱金門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106 年10月20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許明發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

104 年8 月13日經本院以104 年度選訴字第1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且分別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 年度選上訴字第3 號判決,均以未附具體理由為由而駁回其上訴確定,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之前開犯罪,目前在金門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為憑。再查,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0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3381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

107 年3 月18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3 月6 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3381 號函及所附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一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17-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