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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93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3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德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德祥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德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許德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29頁)。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各罪,均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鴻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附表:受刑人許德祥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脫逃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106 年3 月25日至106 年5 │ 106年7月13日 │ 106 年7 月11日 ││ │月5 日(106 年5 月5 日回│ │ ││ │溯40日內) │ │ │├────┼────────────┼────────────┼────────────┤│偵查(自│金門地檢署106 年度毒偵字│金門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金門地檢署106 年度毒偵字││訴)機關│第88號 │683號 │第112 號 ││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06 年度城簡字第151 號 │106 年度城簡字第153號 │ 106 年度城簡字第170 號 ││ ├──┼────────────┼────────────┼────────────┤│實│判決│ 106年9月19日 │ 106年9月19日 │ 106年10月17日 ││審│日期│ │ │ │├─┼──┼────────────┼────────────┼────────────┤│確│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106 年度城簡字151 號 │106 年度城簡字第153號 │ 106 年度城簡字第170 號 ││決├──┼────────────┼────────────┼────────────┤│ │確定│ 106年10月6日 │ 106年10月19日 │ 106年10月31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 │ │ │├────┼────────────┼────────────┼────────────┤│備 註│金門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 │金門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 │ 金門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 ││ │322號 │342 號 │ 350 號 │└────┴────────────┴────────────┴────────────┘

裁判日期:201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