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仁忠選任辯護人 林明侖律師
劉禹劭律師被 告 洪瑞謙上列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事件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事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被告洪仁忠、洪瑞謙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查,被告所為是否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係以被告洪仁忠與告訴人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是否仍成立委任關係,及被告是否仍為告訴人之經理人為斷,被告洪仁忠以原告身分向告訴人及訴外人翁○○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現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0號審理中,揆諸上開規定,應於其程序終了前暫停止本案之審判,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黃俊偉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