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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軍簡上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軍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胡祖寧被 告 謝凱軒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軍簡上字第1號違反部屬職責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項目、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林秀菊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偉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