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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茂霖選任辯護人 薛國棟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4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茂霖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王茂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同案被告劉寬原尚未到案,所涉犯者又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07年2月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羈押原因未消滅,復經本院裁定自107年8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偵、審程序對其犯行坦承不諱,共同被告劉寬原亦於本院準備程序為認罪之表示且對證據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被告王茂霖並無與其他被告或證人串供之動機與必要性,本案檢、辯亦無聲請傳訊證人而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現已無證據遭滅失之危險,亦無礙犯罪事實調查認定,爰請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三、經查,被告王茂霖於107年2月1日經法官訊問後,認其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當庭諭知自107年2月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延長羈押迄今,有相關訊問筆錄及裁定在卷可佐。茲因被告業已坦承全部犯行,共同被告劉寬原亦於本院107年8月9日準備程序坦承檢察官起訴之全部犯行;且被告與共同被告均已捨棄詰問證人,本院因認被告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而予以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之理由及必要,本件聲請,要非無據,爰准予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法 官 蔡旻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人夫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1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