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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93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3號聲 請 人 陳俊宇選任辯護人 王立中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6 年度重訴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涉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下稱刑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已近10年重罪,因本院民國106年8月19日訊問筆錄暨107年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中,關於「聲請人認罪」及「共犯楊恕澔詢問本案拘提、逮捕程序」之記載均疑有若干不完整之處,而須調閱法庭錄音比對,俾便聲請人據以提出再審事由供本院審酌,為此聲請交付刑案106年8月19日全部訊問程序暨107年1月19日全部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 號有關聲請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7 年3 月21日判決聲請人犯共同意圖犯罪而運輸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9 年6 月,併科罰金5 萬元,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復於108 年3 月20日就上開判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 ,又聲請人上開未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其倘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法庭錄音光碟,即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聲請,惟卻遲至109 年11月25日始具狀聲請,距前開判決確定日(108 年3 月20日)已逾6 個月,並非在法定聲請期間內提出,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佩穎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一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