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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單聲沒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名豐

王賢德劉豐葉豐標李皓瑋曾嘉豪許元財張涵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等因偽造文書、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之罪,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 條之1 規定,以106 年度偵字第308 、1010、1012、1013、1014、1015、1016、1017、1018、1019、1020、1021、10

22、1023、1024、1025、1026、1027、10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中,被告等人自願繳回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屬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再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等因涉犯偽造文書、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308 、1010、1012、1013、1014、10

15、1016、1017、1018、1019、1020、1021、1022、10 23、1024、1025、1026、1027、1028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後,經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於107 年5 月17日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8 年5 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現金,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一如附表:

┌───┬────┬──────┬───────────┐│編號 │被告姓名│繳回犯罪所得│備註 ││ │ │ (新臺幣) │ │├───┼────┼──────┼───────────┤│1 │王賢德 │500元 │106 年度扣保字第7 號 │├───┼────┼──────┼───────────┤│2 │劉啟豐 │2500元 │106 年度扣保字第8 號 │├───┼────┼──────┼───────────┤│3 │葉豐標 │2600元 │106 年度扣保字第9 號 │├───┼────┼──────┼───────────┤│4 │謝明豐 │135000元 │106 年度扣保字第12號 │├───┼────┼──────┼───────────┤│5 │李皓瑋 │2000元 │107 年度扣保字第2 號 │├───┼────┼──────┼───────────┤│6 │許元財 │1000元 │107 年度扣保字第3 號 │├───┼────┼──────┼───────────┤│7 │曾嘉豪 │1500元 │107 年度扣保字第4 號 │├───┼────┼──────┼───────────┤│8 │張涵雁 │2500元 │107 年度扣保字第5 號 │└───┴────┴──────┴───────────┘

裁判日期: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