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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文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文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瑋前因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月25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9年4月7日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9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於109年7月28日確定。因受刑人於110年8月23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09年1月3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不得易科罰金)、5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於109年4月7日,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9年7月28日,以109年度城簡字第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受刑人自109年2月20日入監執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3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2月1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頁、第36至38頁),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三、又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6943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69431號函文及附件之前揭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本院卷第11至12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偉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1-08-30